地溝油怎么定罪量刑
7月30日,湖南長沙,一女子和男子夜晚撈下水道的地溝油,被拍攝者質問后,男子不以為然,竟還反駁稱:“我搞地溝油,不關你的事。”附近商販表示,有時候晚上會看到有人來撈,也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那么,偷地溝油違法嗎?這對男女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眾所周知,地溝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類劣質油,如回收的食用油、反復使用的炸油等。地溝油最大來源為城市大型飯店下水道的隔油池。長期食用可能會引發癌癥,對人體的危害極大。這種被稱作"地溝油"的三無產品,其主要成分仍然是甘油三酯,卻又比真正的食用油多了許多致病、致癌的毒性物質。所以"地溝油"是嚴禁用于食用油領域的。
地溝油怎么定罪量刑
根據新頒布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將適用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定罪。
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在經營中使用地溝油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可能會被判刑。明知他人使用地溝油還為其提供方便的,有可能構成共犯。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制售地溝油是國家明令禁止的,是違法行為,從視頻看,本案這對男女動作嫻熟,分工配合,絕非是第一次干這種缺德的事。必須嚴懲背后的黑色產業鏈。如果地溝油流入餐桌,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食品安全大于天,也關系到我們每一個人。如果發現有人制售地溝油,一定要及時果斷向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嚴厲打擊這些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