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犯罪之后有哪些情形會從重處罰?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眾所周知的,以致很多人認為只有犯罪嫌疑人沒有坦白認罪,才會從重處罰,這其實是一種片面的理解。犯罪后,從重處罰的情形,不僅限于犯罪嫌疑人“抗拒”,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案手段等諸多情形。
犯罪后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刑法規定,對犯罪份子決定采取刑罰的時候,依據犯罪的事實、性質以及對社會危害的程度不同,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對某些犯罪嫌疑人從重處罰的。通常有以下四種情況:
1、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惡劣的違法手段、多次違法、影響很大等。如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索賄的、戰時犯阻礙軍事職務罪的。
2、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訊問的。如認罪悔罪態度差,拒絕退贓退賠等。
3、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如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4、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犯罪事實特殊,而必須從重處罰的。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應該從重處罰。
5、因犯罪對象特殊、被害人身份特殊,而必須從重處罰的。如濫伐、盜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其他林地的、奸淫幼女的,應該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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