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護中的質證方法
發布時間:2020-04-23 10:46:19
貪污罪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護中的質證方法
貪污罪是職務犯罪一種,律師在辦理這方面案件中,多數案件中,有被告人多起貪污罪的事實,公訴機關也例舉了被告人時間跨度較長方面的證據,因此,在此類案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庭審過程中的質證問題。以下是為你整理的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中質證的基本方法,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貪污案件需要證明的對象
所謂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的證明對象應圍繞該罪的構成要件而確定,因此貪污罪需要證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客觀方面,需要證明貪污行為客觀存在的犯罪方面。
(1)貪污行為存在的客觀事實;
(2)貪污行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貪污的數額;
(4)需要證明貪污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認定為貪污罪;
(5)需要證明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這是區分私分國有財產犯罪的關鍵所在。
2、主體方面,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符合貪污犯罪刑事責任主體要求。
由于貪污犯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不需要運用證據證明,而刑事責任能力,如行為人的精神狀況,一般不需要證明,所需證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體身份,即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這是區分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的關鍵。
3、該罪的主觀方面,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貪污的故意。
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不是對公共財物的暫時挪用,這一點可以區分挪用公款與貪污罪.對于犯罪客體包括犯罪對象--公共財物,一般不需要專門的證據加以直接證明,但是,對于贓款的去向,應有確實的證據給予證明。沒有贓款或者贓款去向,僅憑一些賬薄、數字就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貪污罪,證據不夠充分。
貪污案件證據的主要經常出現的證據主要有:
1、物證。
包括查獲的贓款、贓物及其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貪污的公款購買的各種物品及其照片等。
2、書證。
貪污罪的書證往往多一些,主要包括系列幾個方面:
1、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體的書面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干部履歷證明、職務任命證明、授權委托書、職權證明等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性質的法人執照等,這些證據主要證據有關國家機關性質、行為人的工作單位、工作單位性質、部門、職務、任職期間等等。
2、證明犯罪客體的書證,如證明公款、公物所有權的書證,證明公款、公物屬于特定物資的書證。
3、證明犯罪行為的書證,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字或者騙取簽字批準、冒領公款、公物的票據、字據等;本單位關于相應公款支出的財務記賬、銀行賬單、假發票等;證明公款去向使用的銀行票據及其他票據等等。
4、涉及量刑情節的書證,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立功的各種文書、書面材料。
(1) 鑒定結論。如 專業技術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賬目及其筆錄所作的司法會計鑒定、對貪污數額的司法鑒定結論、筆跡鑒定等等。
(2) 證人證言。包括知情人的檢舉、揭發和陳述的材料和口頭證言等。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及辯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存在貪污行為的供述和辯解。
貪污案件證據的主要特點
1、證明貪污行為的各種證據總是與貪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經營的財物有關。
書證、物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是幾種常見和基本證據。
2、證人證言多為直接。
在貪污案件中,沒有利害關系且了解案情的證人很少。證人最大的特點是與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同的程度的利害關系或者親密關系;即相當一部分證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在不同程度上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而案件的知情人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知己、同事、或者與案件有牽連的人,他們中有的對被告人有感恩之心;有的怕被判刑;有的怕打擊報復等,常出現證言時證時翻的情況。加之來自其他方面的干擾和阻力,造成貪污案件證人證言的可變性很大,認定困難。
3、存有較多的再生證據。
所謂再生證據,是指犯罪行為實施完畢后,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進行的一系列反偵查的活動中產生的,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或者原生證據存在的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再生證據主要有四種:
一、串通、訂立攻守同盟;
二、隱瞞、銷毀證據;
三、轉移贓款、贓物;
四、收買、威脅證人等。
4、書證較多。
書證能較客觀全面的反映行為人的作案手段、貪污數額、此外還可證明行為人是否具有貪污的罪的主體身份。貪污案件是在各項經濟活動中發生的,而經濟活動中需要有一套嚴密的手續制度,因此在有關手續上留下痕跡,一般會有會計資料可查,會計資料為主要證據。
5、貪污罪一般沒有直接的受害者。
因此在貪污案件中沒有被害人陳述這一證據。
6、從作案手段上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利用專業知識、技術專長作案,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同時利用某種技術進行偽裝、掩蓋,從而具有較強的欺騙性和隱蔽性。從行為方式上看,多在單位財務做手腳,以達到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7、從案件本身來看。
行為人一般作案次數較多,持續時間較長,案情較為復雜,且往往與受賄、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結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