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放縱走私罪一般怎么判
發布時間:2021-05-21 11:45:04
古往今年,不少官員徇私舞弊的案例,在今天對于海關保護來說,如果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明知是屬于走私行為的,也會構成犯罪。在法律中犯了放縱走私罪一般怎么判?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犯了放縱走私罪一般怎么判
放縱走私罪既遂處罰標準如下: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放縱重大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縱走私給國家造成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一條【放縱走私罪】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放縱走私罪與其他罪行的對比
(一)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關人員與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故意使走私行為得逞,其實質上是海關人員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只不過分工不同,故應當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事先有無通謀”是區分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謀并互相勾結實施走私行為的,則構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縱走私過程中的受賄行為的性質界定。
對于海關工作人員在放縱走私過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財物,但并無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為,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其行為構成放縱走私罪和受賄罪,應該實行數罪并罰。但另有人認為,這屬于牽連問題,應該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按刑罰較重的罪來定罪處罰。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財物這一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放縱走私,也就是說收受或索取賄賂是放縱走私的一個客觀要件,所以,對放縱走私的這一客觀行為只能作出一次評價,而不能作出重復評價。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海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發現的走私行為沒有發現,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玩忽職守罪處罰。兩罪主要區別在于:本罪的主體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而后罪的主體不僅包括海關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
(四)本罪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為構成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處理,以罰代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實質上也是一種“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犯罪行為。但其與本罪的“放縱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縱”行為是對走私行為不作任何處理,而后罪的“放縱”行為,則可能是行政執法人對走私行為的降格處理,以行政處罰代替追究刑事責任等,從社會危害性上講,比本罪的“放縱”行為要輕一些。
(五)本罪與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界限。
本罪與后罪的主體都可以是海關工作人員,主觀上都是故意,且有明確的徇私動機,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把非法出入境行為作為合法行為予以放縱。但本罪的客體是海關監管活動,而后罪的客體則主要是國(邊)境管理秩序;本罪放縱的是走私行為,而后罪放縱的則是非法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海關人員與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謀,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構成,放縱走私罪,對于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體法律規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