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性侵女兒案一審被告獲刑12年半合理嗎?
發布時間:2022-11-08 15:41:39
河南鄭州,“生父性侵女兒案”近日有了結果,被告人湯某濤一審被法院判處犯強奸罪有期徒刑8年,犯強制猥褻罪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合并執行12年6個月。
此前報道,受害人湯小甜的父親湯某濤是一名醫生,在她4歲的時候,父母離了婚。離婚后她一直跟著自己的母親,平時母親不讓其聯系父親湯某濤,直到她9歲的時候。母親才允許她聯系自己的父親,但是限于要錢。
然而令她沒有想到的是,15歲起,他的父親卻借著給錢上學之名與其過分接觸,并趁機對她進行洗腦,進而實施猥褻、強奸。
彼時,她曾向自己的母親求助,但是她的母親認為不可能,隨后又安慰她沒事,她也曾向其他的親朋好友求助,卻又換來無盡的嘲諷、謾罵和詛咒。為了上學的她,就這樣默默承受這一切。
直到前年12月份,女孩才在母親的又一次“無所謂、沒關系的”安慰下,刺激地鼓起勇氣決定報警,而報警前,她以打開心結為由與父親湯某濤進行了一場開誠布公的對話,湯某濤坦然承認了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實,還補充了不少連湯小甜沒有了印象的細節。
在檢察院,湯某濤認罪認罰,還供述了兩次強奸未遂,檢方建議量刑7年。而在庭審中湯某濤翻供,不僅否認犯罪事實,還稱是在原辯護律師和檢方“誘使”下犯罪,最終檢方撤銷了之前的7年量刑建議,建議對湯某濤依法從重處罰!
湯某的行為,該如何評價呢?
首先,湯某構成強制猥褻罪。
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主觀上要求故意,具有滿足性刺激的目的,客觀上要求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致使被害人無法反抗、不敢反抗。
犯本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體到本案,湯某濤是湯小甜的父親,而湯某濤利用身份上、經濟上的優勢,對不能獨立自主的湯小甜進行經濟上的脅迫亦可以認定為令人無法反抗、不能反抗、不會反抗的方法。長期多次猥褻親生女兒,性質和情節都非常惡劣,應當嚴懲,最終法院因其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其次,湯某構成強奸罪。
根據《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一般處3-10年有期徒刑。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奸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據小甜陳述,自己多次遭到父親性侵。但是,因為證據不足。在湯某自認強奸一次的情況下,最終法院認定湯某一次強奸行為。但因為強奸的是親生女兒,性質惡劣,法院判決其8年有期徒刑。
需要指出是,在公訴階段,湯某認罪認罰。根據《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建議對其強制猥褻罪和強奸罪,分別判處3年6個月和4年,兩罪并罰7年。沒想到,在法庭上湯某反供,結果檢察院撤回量刑建議,要求重判。最終,法院兩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半。真是咎由自取。
最后,湯某濤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這是其自作自受!而當初湯小甜如果勇敢一點,其母親當初如果給湯小甜一點支持,湯小甜或許也不至于受到后續的傷害!因而在此再次提醒廣大朋友們,遇到危害時,一定要牢記,及時報警!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