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拿零食誘騙小女孩,不為拐賣?
發布時間:2022-12-02 15:59:37
近日,山東煙臺,網傳芝罘區某學校附近疑似一“人販子”被群眾發現并控制。民警第一時間出警將涉事男子帶至公安機關。
事發當天,早上8點左右的時候,很多小學生都陸陸續續來學校上學。就在這個時候,從學校旁邊走過來一個男子。這名男子應該是到學校門口有一會兒了。他到學校門口后,站在門口觀察這些來來往往的小學生。剛開始,大家都沒注意到這個男子,畢竟人來人往的,誰也不會注意一個男子。
男子瞅準了一個機會,發現一位小女孩并沒有和家長在一起,便來到了小女孩的旁邊,然后從兜里拿出了幾包小零食,在小女孩眼前晃來晃去。可能男子想誘拐小女孩的心情比較急切,動作幅度有點大了,引起了旁邊的一些家長和站在學校門口的保安的注意,發現這個男子的行為有點不正常,像極了拐賣兒童的“人販子”。隨后,其他家長和保安聯合將這名男子控制并報警。據警方最新通報,男子金某用零食誘騙女孩,試圖帶走后猥褻,但是被抓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那么,金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和處罰呢?
判斷構成什么罪名,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如果主觀上是為了將女孩誘騙走,然后拐賣,則可能構成拐賣兒童罪。如果主觀上是為了實施猥褻,則可能涉嫌猥褻兒童罪。
有網友問,如果男子就是想拐賣或者實施性侵,但是被抓后為了減輕犯罪刑罰,故意說是為了猥褻,會怎么認定呢?
剛才我們說了主客觀相統一,主觀上只要從訊問他的口供中來判斷,但嫌疑人是否在說謊話,還有結合其他的證據。比如男子是不是當地人,有沒有固定工作,之前是不是有過猥褻他人的前科,家里有沒有比較變態的東西,或瀏覽比較淫穢的內容等,然后來綜合判斷。
根據警方最新通報,男子是為了實施猥褻行為而去誘騙女孩,應該是在訊問且掌握了一定的證據的基礎上做出的通報,那么,男子可能涉嫌構成猥褻兒童罪。
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大多數人的意識里,認為構成強制猥褻罪,需要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迫使被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然后用身體接觸等方式進行猥褻。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并沒有要求侵害人必須使用暴力和脅迫手段,只要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成本罪。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兒童的判斷能力更低,性防御能力更低。刑法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更加嚴厲。
具體到本案,男子試圖將女孩誘騙走進行猥褻,但是因為被其他家長和保安及時發現,所以未能成功。被誘騙女孩是小學生,而且應該是低年級學生,如果高年級學生的話,幾包零食是不足以能欺騙成功的。所以,男子可能涉嫌猥褻兒童罪。
那么,此時男子的行為是犯罪未遂呢,還是犯罪預備呢?
個人認為,屬于犯罪預備,即為了實施某一犯罪行為,而做的犯罪準備工作。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但是以為主觀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即欲達目的而不能。
根據刑法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如果構成猥褻兒童罪,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或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侵害未成年人的現象比較普遍。而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任重道遠,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共同努力。作為家長和學校,一定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防范意識,告知他們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一旦發現危險時,一定要及時向父母和老師求助或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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