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后媽打到遍體鱗傷,虐待兒童要怎么處罰?
發布時間:2022-07-18 17:03:19
7月16日,網曝江西南昌一小女孩被后媽虐待,打得遍體鱗傷,通過拍到的畫面,可以清晰的看到小女孩被打后,不敢在家里也不敢下樓,來到鄰居家站在墻角不停的抽泣,臉上嘴上都是血跡,胳膊上也有淤青。眼神里透出的是恐懼和祈求幫助的眼神。面對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6歲女孩,怎么能下得去這樣的毒手呢?
一、 關于虐待兒童要怎么處罰
關于虐待兒童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 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虐待罪的侵犯對象
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是最初的家庭關系,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于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系,則就成為家庭關系,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系而發生在家庭關系,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系。
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于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于收養關系、血親關系,又區別于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愿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本案只要小女孩要求對其繼母進行處理,其繼母的行為就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論是原生家庭還是重組家庭,既然能成為一家人,就應該給孩子創造良好的家庭和睦環境,作為孩子的父母就要對未成年兒女盡到應盡的監管和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