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侶發生關系,女友把男友告了!男子以強奸罪獲刑3年
發布時間:2022-10-27 15:28:43
黑龍江綏化,發生一起值得反思的強奸案!一中年男子帶著18歲的女兒到派出所報警,稱昨天晚上,她女兒在賓館內,被同學毆打并強奸,雖然經檢測,沒有發現對方在女孩體內留下的生物樣本,但法院審理后,以男孩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男孩姓黃,在2002年7月15號出生,案發時剛好成年半個多月,女孩姓宋,在2002年9月18日出生。黃某和宋某兩個人是在初中開始談戀愛的,但是就像很多小情侶一樣,兩個人談的途中多次分手然后復合。
甚至,兩個人早已偷嘗禁果。在去年的7月底,兩人又鬧分手,這次是女孩宋某提出,就在8月1日,黃某聯系不上宋某,但是又通過其他途徑得知宋某其實在玩劇本殺游戲。就在當天的夜晚21點,黃某到了宋某玩游戲的地方,對她進行毆打,之后又把她帶到了黃某家經營的酒坊玩,到了深夜,兩個人就去了賓館開房。
洗完澡之后兩個人躺在床上,黃某看到了難以忍受的一幕——其他男子給宋某發信息,然后再次跟宋某發生了毆打。這一次,黃某是在宋某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發生的關系,宋某把黃某一腳踢下床,并在第二天凌晨時分,趁著黃某熟睡,宋某回家告訴自己的父親,兩人去了派出所報案。
那么,情侶之間發生關系,構成強奸罪嗎?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系的行為。
黃某強行和宋某發生關系前,兩人有過廝打的行為,所以兩人身上都各有傷痕,無法證明黃某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但宋某表示,黃某按著她,不讓她動,她用手掐了黃某,也打他了。當時其左側膝蓋在撕扒時磕床角上了,右胳膊、脖子、左肩和左上臂有多處被黃某掐和推造成的淤青。
換而言之,宋某身上的傷痕,是不是黃某強行發生關系時造成,要根據雙方的陳述和宋某身上的傷痕,進行相互印證,進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除了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最重要的是,有沒有兩人發生關系的證據?
案發后,宋某陳述說,黃某與其發生關系,并在其體內留下生物特征,但經檢測,宋某體內沒有發現黃某的生物樣本,此時,宋某改口供,稱黃某與其發生關系,但沒有留下生物特征。
《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具體而言,如果只有宋某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黃某有罪,相反,如果有其他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但沒有供述,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本案中,宋某的供述很不穩定,前后改了口供,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宋某的口供不能發生作用!但本案除了宋某的供述外,還有黃某的自認!黃某自認了,他與宋某發生關系的事實,但黃某辯解說,他想與宋某發生關系時,宋某沒有反抗,期間,宋某用腳將他踹了下去,并對他說:“我沒心情,你下去吧!”
宋某雖然改了口供,但黃某的自認,印證了兩人發生了關系的事實。再加上黃某從劇本殺游戲吧將宋某帶走時,對宋某進行打罵,宋某身上傷情的鑒定和案發后宋某找到父母,痛訴黃某強行與其發生關系的事情,可以認定宋某與黃某發生關系時,受到了脅迫,并非自愿。
最后,法院以黃某此次與宋某發生關系,違背了宋某意志,構成強奸罪為由,判了黃某有期徒刑3年!